华商报: 市长最该向谁道歉向谁检讨
据说,夺走120条人命的长春德惠大火后,长春市市长作了检讨。记得两年前,震惊全国的长春违法拆迁致人死亡案后,前任长春市长做出了道歉。这很好,作为一市之长、一地的最高行政长官,辖区发生了天怒人怨、惨绝人寰的事故,
道歉也好检讨也罢,都是体现权力承担责任、彰显公共伦理的起码表现,至少从仪式层面传递出政府对民意的谦卑和敬畏。其实,道歉检讨这回事儿在民众那里,和《曹刿论战》里的道理差不多: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因为第一次道歉,人们看到的是与众不同的态度,公共姿态虽然抽象民众认可却很具体;等到第二次第三次道歉检讨后,如果还只是摆出同样的pose,那道歉检讨就贬值了,大家会不领情。
为什么?两年前的那次道歉公开报道后,很多人很惊讶:真的道歉了?在哪里道歉了?我怎么没看到?连央视著名的观察栏目《新闻1+1》也发出评论:市长究竟道歉没道歉成了谜。
实话实说,当年的长春市长的确道歉了,不过不是在大众场合、公共平台,而是在内部会议上、在个别被拆迁居民代表面前。现在这次市长检讨,同样也是在调查组会议上。这就很容易让公众纳闷:道歉检讨的确发生了,但市长究竟在向谁道歉向谁检讨?显然,会议上的检讨道歉,更像是下级向上级的例行公事,缺少面向公众所应有的诚恳与深刻,当然更少了宪法意义上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精神。
一国之内,何为最大?当然是宪法。政府与民众之间其实就是宪法框架内的一份契约: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掌握权力为人民服务。说白了,政府最应该向人民负责,法律上的规定就是“政府向人大负责”。因此,所辖之地出了大乱子大悲剧大事故,保一方平安的政府首先应该向人民表达歉意,而且要以民众看得见感得到的方式致歉。之所以要以“看得见的方式”道歉,就是要明确道歉的对象是民众、道歉的接受者是人民,政府只有向人民道歉才符合权力存在的合法性和法治逻辑。如果这种道歉的对象不是人民,或者民众看不见感不到这种道歉,那么这样的道歉就失去了一切政治意义,成为毫无技术含量的秀。
如何才能看得见感得到?很简单,就是走出办公室、会议室,走到大众媒体面前、走到人大跟前、走到记者发布会上,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做出真诚的道歉或者检讨,那样的态度和姿态才是一种法治的姿态、敢于负责任的姿态。
面对120条人命,市长唯有更进一步,将检讨和道歉延伸到公众面前,让公众感到权力对人民的敬畏,才能为缺位的权力赢回一些公信与尊严。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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