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从内容来看,新股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化、法制化的去向,针对以往发行环节存在的诸多老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业内人士认为,对新股发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后再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重启新股公开发行(IPO)闸门符合市场预期。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有望进一步理顺以往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新股开闸奠定良好开端。
受理即披露
加强监督力度
征求意见稿在“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第一条就明确,要“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有市场人士认为,该条款将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让新股发行有更充足的时间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将发行真正置于阳光之下。此前天能科技一案,也已经明确即便只是申报阶段,一旦查出造假同样严查到底,这对企图浑水摸鱼、侥幸闯关的拟上市企业来说威慑巨大。
知名评论人士皮海洲对申报即预披露的做法表示肯定,“有一定新意”;西藏德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广策也评价认为,新征求意见稿要求更透明、更市场、更严格、更强调责任,是个好方向。
发行核准文件
有效期延至1年
值得关注的是,新征求意见稿的发行市场化还重点体现在给予发行主体更大自主性。
按照新征求意见稿,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并且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有券商人员对此表示,以前新股发行时点不能够自主选择,并且有效期只有6个月,发行主体的自主空间很小。有效期延长至1年后,发行主体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及对市场的判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时点发行,估值则交给市场去判断,只要认为发得出去就可以发。
股东减持“加锁”
直指套现顽疾
在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的做法也可谓直指要害,对减持行为的约束明显加强。
征求意见稿表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不少市场人士对该方面新做法表示认同,认为这一条真正体现了“钢腕”治市的决心和态度。民生证券深圳地区某保荐人认为,新意见要求股东减持与股价挂钩,将促使股东、高管努力经营提高业绩,而业绩差股价低迷的公司高管难以一走了之。英大证券李大霄认为,两年内减持不能低于发行价这条规定合情合理且是实质利好。
25%红线取消
定价更趋市场化
定价方式一直是新股发行的关键,在此前的发行中25%的红线一直为业内所忌惮。
在新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发行市盈率的表述明确为,“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只需“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有业内研究人士认为,这对于新股发行来说是好事,市场化的发行就不应该人为干涉,而是交给市场去判断,好的公司可以高价发行,而差的公司可能发不出去,尤其是有了自主选择发行时点的政策配合,能够让新股发行价格高低实现交还给市场。此外,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加大了机构投资者等长线资金的比例,对长期稳定股价有积极作用。
业绩变脸直接“连坐”
中介约束大大增强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方面,则通过具体措施加大了对上市当年业绩下滑的惩罚力度,从而实现对发行主体以及中介机构的更强约束。如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有业内人士表示,通过上述做法有望刹住不良现象,提高发行工作的严肃性。
此外,将业绩变脸与中介机构“连坐”的做法更是重拳出击。按照新意见,一旦“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相关保荐机构将受到牵连,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国海证券投行部门人士表示,这将促使保荐机构更加勤勉尽责,杜绝保荐过程走过场,避免业绩变脸公司包装上市。
作者:胡学文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