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IPO审核流程增强信息披露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欣
6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公布,本次意见反馈截止至6月21日。
《意见》从推进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五方面出台相关举措。
其中,本次《意见》加强了对保荐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即在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的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据了解,根据监管部门以往的审核实践,其向企业出具反馈意见后,企业通常会做很多调整和变更,有时候出入比较大。
根据本次《意见》中的规定,自监管部门受理IPO材料之日起,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相关内容负法律责任。从近期对民生证券和南京证券的处罚结果看,此次规定已融入日常监管中。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如果企业把已经承诺“翻车”,或与之前的承诺有实质性差异的,前后有出入,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为此,将对保荐代表人暂停12个月发行申请资格。如果触及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三大红线,将移送稽查部门。
发审委过会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过会无条件,二是有条件过会,三是否决。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马上就可以履行封卷程序,证监会就可以给批文了。如果是有条件过会,企业要按发审委条件(绝大多数情况是补充信息披露内容)补充内容,之后就可以履行封卷程序,再给批文。
“如果说有企业(过会)时间很长了,却没发行批文,肯定是有会后事项要补充落实。这一点,证监会会加强信息披露。”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
“企业对(过会情况进展)是有预期的,发审会是有条件还是无条件过会,封卷和内部走程序等落实时间,企业和保荐机构也会了解进程。”上述人士补充道。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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