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廖某大学毕业应聘到一网络销售公司工作。该公司实行无纸化办公,从采购、物流、销售,到劳动人事管理全部实行无纸化操作,上下级交流都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公司与廖某的劳动合同就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的。前不久,因客户锐减、业务萎缩,公司决定裁减人员,廖某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以用人单位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按双倍补发工作期间的工资。
电子合同应否属于“书面合同”,廖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分析】
电子合同不属于口头合同,那它是否属于书面合同。这是很多实行无纸化劳动管理单位急需弄清的一个现实问题。
电子合同的载体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信息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但可以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或打印在纸面上。
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有:提供文件可供大家阅读;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信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因此,电子数据信息在电子往来中,作为往来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此《合同法》第十一条予以了肯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是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廖某以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按双倍补发期间的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然,电子合同同样需要“签名”。通常的签名是指署名者在文件上亲笔手书名字。传统意义上的签名是以纸面文件为背景的。
在以电子数据信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因为不存在纸本文件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它是通过对电子文件往来人身份予以识别的电子技术手段作为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技术实现了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
电子签名的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就此《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作者:王景龙 邢晓辰 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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