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法律界流行着几种评价辩护律师能力大小的标准,其中“能否办成取保候审”最被看重。这让众多资深律师深感无奈。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就是一个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让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至少在程序上而言,它并没有多大的能量。在西方涉法的影视剧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人来作保证或交保证金,就可以让嫌疑人摆脱羁押状态。但在当下的环境里,“取保候审”这项程序性的权利,有时候成为了律师可以争取的“功劳”,甚至也变成了办案机关开恩的“赏赐”。
这背后,当然免不了暗箱和交易。一项公平制度就此成为某些权力勾兑的通道。
除此之外,体现人道精神、罪刑相当等法治原则的“保外就医”、“缓刑”、“立功减刑”等制度安排,也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扭曲,多次见诸报端的是一些曾有着重要身份的罪犯,在蹲了一阵监狱之后,就出来了,或高调地抛头露面,或低调地隐退田园,通常的一个解释就是“保外就医”。以至于让人怀疑它已成为某些权贵、豪富犯罪的特殊待遇。
“缓刑”也面临着这种尴尬,此前最高检就通报过,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在个别地方,公职人员犯罪适用缓刑的比率竟高达80%,法官系统犯罪的公职人员适用缓刑的比率更高,竟然为100%。也正因如此,检察系统强化了对缓刑适用的监督,不过,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立功减刑”也出现了让人惊讶的灰色地带那就是买卖立功机会。有些被判处重刑的罪犯存在尚未被追究的罪行,某种情况下他们会提出价码对想减刑的人提供线索,于是“举报查实”、“立功减刑”就成了一条龙服务。而在监狱之外,则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
能够出得起大价钱买立功机会的,自然也不是一般人。而职务犯罪的高级官员无论是金额几千万元,还是几亿元,现在都越来越少被判处死刑了。这就不由得公众起疑心,这些人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这样的重刑之后,是否过不了几年,就可以找到合适的理由脱离牢笼。
罗列这些制度的漏洞和出现的扭曲,并不在于彰显制度有误。几十年来,我们因承受制度缺失而导致国家与社会建设的重大损失,转向了大刀阔斧的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毋庸置疑。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随即发现,虽然制度法网编织得越来越严密,但各种钻制度空子的行为所在多有。大到公权力搞权钱、权色交易,小到私人闯红灯、考试作弊,似乎每个人都在口口声声呼唤制度、渴望公平,但真正面对制度后果时,又往往千方百计寻求超越制度。
有人据此认为中国缺少对制度或法律的信仰精神。法学家伯尔曼也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说到底,当下中国必须恢复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性。无论大小轻重,所有试图违反法律、钻制度空子的行为都必须自设禁区,只有自己率先守规则才能期待别人同样守规则。
笔者认为这就是中国法治的底线规则:政府期待公众遵守规则,那么自己就要首先依法行政;公众要求政府守法,那么自己也要首先遵循法律。正如儒家伦理所倡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作者:田享华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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