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炯业 ○编辑 邱江
*ST 贤成今日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宁中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西宁中院查明:2012年6月30日,申请人大柴旦粤海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截至目前,虽经申请人主张,但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同时,截至2013年5月13日,*ST贤成涉及诉讼案件60余起,涉案金额343326万元。而公司主要资产为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并因债务担保关系设置了质押,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也因债务担保设置了质押,又因涉讼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了股权和资产,部分股权已被法院拍卖还债。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西宁中院认为,*ST贤成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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