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晓晴 广州报道
前脚刚增持完毕,后脚就申请临时停牌拟披露重大事项,TCL集团(000100.SZ)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李东生在窗口敏感期的一系列增持行为在A股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6月18日,停牌一个交易日之后的TCL集团发布了关于华星光电委托贷款获得豁免的 公告。
TCL集团表示,华星光电合作方深超公司主要代表深圳市政府,作为扶持集成电路及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发展的一个运作载体。截至今年6月14日,华星光电累计收到深超公司用于华星光电第8.5代TFT-LCD项目建设的委托贷款51亿元。根据评估报告,华星光电已达到项目优惠政策所要求的产能条件。深超公司同意豁免华星光电第8.5代TFT-LCD项目51亿元的债务,并将配合华星光电办理抵押解除等相关手续。
TCL集团预计,这将增加华星光电2013年收益约3.8亿元(自2013年6月14日起计算)。
然而,就在公司重大利好消息发布前的6月6日,TCL集团还公告称,李东生于2013年6月5日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11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从公司两个公告披露前后间隔的时间来看,自TCL集团发布增持公告到18日的贷款豁免公告出炉,其间仅3个有效交易日。
律师称李东生疑涉内幕交易
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公司董事长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却在窗口敏感期增持股份,此举有涉嫌内幕交易之嫌。”
刘国华律师称,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修订)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一是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二是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三是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根据TCL集团的实际情况,刘国华律师认为,李东生的增持行为或违反了上述第二款要求的规定。“就华星光电的实际情况而言,委托贷款豁免的事情不可能在一两天内办妥。公司应该是很早就开始筹划了。因此,在此期间的增持行为都是窗口敏感期的增持。而李东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对此事不可能不知情。”
事实上,本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关于华星光电申请委托贷款豁免一事,其实早在今年2月27日TCL集团披露2012年年报时就无意中泄露出来了。
在公司年报第118页附注中,TCL集团提及深超科技投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为华星光电提供上限为54.1亿元的项目建设资金时,TCL集团明确表示,该贷款利率为零利率,并以该资金形成的资产55.21亿元为该委托贷款提供抵押。在华星光电二期量产后,当项目连续3个月达到产能为9万张的量产目标后,经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机构对实际产能进行评估,深超公司书面报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并经其批准后,将解除资产抵押手续并对不超过54.1亿元的委托贷款形成的全部债务给与豁免。
可以看出,尽管TCL集团此前并没有发布正式公告,但华星光电申请委托贷款豁免一事当时已在紧锣密鼓进行当中,只是尚无法预估对公司的财务影响而已。
不仅如此,今年以来,除了在重大利好公告前突击进行增持以外,李东生还于今年1月15日、5月10日、5月13日已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1414.39万股。自2013年1月1日至今,李东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票1530.89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18%。
内控存问题被整改
对TCL集团而言,除了李东生在窗口敏感期增持公司股份以外,公司此前刚曝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存在诸多问题而被要求整改。
2013年3月11日至3月22日,广东证监局对公司2011年以来的公司治理、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指导。5月16日,TCL集团发布了关于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在广东证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中,其中一条就提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并称公司未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
此外,公司2011年5月对华星光电的巨额投资中,就由李东生一个人说了算。公司称,由于公司董事长、CEO李东生时任华星光电的董事,华星光电的该投资事项已经过华星光电董事会的审批,因此,公司没有履行TCL集团战略与投资部门、财务部门的审批程序,转而由李东生一人批准同意华星光电投资6.9亿元建设4.5代LCD实验线的项目。
而如果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应由华星光电报公司战略与投资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再报公司CEO批准。
此外,华星光电在所得税费用核算上也出现了人为错误。广东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华星光电在核算2012年所得税费用时未考虑公司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法存在差异、公司获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进行纳税调整等因素,造成华星光电2012年所得税费用少计。不仅如此,在公司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中,还包括预提的广告费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提前确认销售收入以及未及时确认费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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