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识科普专栏
火灾高危单位应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新快报讯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正式发布,该文件明确提出,全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明文要求高危单位应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主要领导每年消防督导检查不少于一次
该文件指出,全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开展消防督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分管领导在火灾高发季节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专项督导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区(县级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困难和重大问题。
各区(县级市)、镇(街道)要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包片挂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镇(街道)、村(社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每10万人配备2至5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此外,文件还提出要强化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
区(县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评估,对镇(街道)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考评;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落实“四个一”(即一个固定办公场所、一支队伍、一套工作制度、一笔年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部门协调、村居指导、隐患排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可采取整合镇(街道)现有人员和招聘消防文员等办法,实现常住人口每10万人配备2至5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
文件提出,要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同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户籍化”管理,落实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制度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报告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法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多产权建筑要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落实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消防安全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来源:新快报)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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