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6月19日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该规定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规定显示,国家能源局9项职责取消。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3.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
4.取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5.取消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8.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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