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比如环境污染致30人以上中毒将追刑责。
不少网民称,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一直是难题,此番出台的《解释》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且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无疑将有利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不过,更大的挑战在于执法必严。唯有强化执法,从重处罚,才能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峻法迟至犹未晚
网民姜洪说,相比于经济增长放缓,眼下的中国,江河湖泊、大气、土壤等自然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由此导致的食物、水源、空气等安全问题更显突出。治理环境污染要靠法治,但当前法治却有些力不从心,面临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查处难、环境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据悉《解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有网民称,不断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令中央政府痛下决心摆脱久治不愈的边污染边治理的经济发展老路。虽然《解释》等相关法规来得迟了些,但亡羊补牢,犹未晚矣。
法律健全方能遏制犯罪
网民傅光云说,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代价十分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涨”了相关企业和个人肆无忌惮。《解释》出台,或将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有根本性改观。
《解释》认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包括: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
不过,也有网民担心,这样的规定就某些情形而言仍然无济于事。网民cy1218说:“何为中毒?慢性中毒算不算中毒?北京的雾霾会不会引发中毒?谁之过?谁又来承担责任?”
执行部门须言出法随
有网民称,毫无疑问《解释》的出台,部分解决了治理污染有法难依的问题,但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则是个更难的问题。
网民傅光云认为,纵观广东镉大米超标等一系列轰动全国的污染事件,我们发现,各地政府出于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利益考量,往往想把污染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实上,要把《解释》的立法精神贯彻到底,急需一支精干强悍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要敢于触碰老虎尾巴,要有敢于为了保卫环境而乐于牺牲的精神。
网民吴洋说,防止环境污染罪行关键在于执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特别是环境监管上出现了严重的脱节,部门与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到位,甚至出现推诿、推责等现象。同时,一些监管部门在环境污染处理上存在人情执法、徇私枉法,不依法办事,甚至“人不告,官不管”的现象,造成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记者 陈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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