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起,证监会连续推出打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组合拳,“从严从快”惩治违规行为。宏磊股份(002647)就是被立案调查的其中一家。2013年5月3日宏磊股份发布公告称,其于5月2日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
查。上周,公司召开公开致歉会,承认未及时披露董事长等高管违规占用公司资金4.7亿元,而针对该公司的维权索赔活动也蓄势以待。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
2013年4月27日,宏磊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于2013年4月2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票据474,421,933.16元(其中含占用利息为11,206,282.62元)的行为,认定构成了关联方资金占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司作出改正。同日发布的宏磊股份2012年年报等信披文件对资金占用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2013年5月3日,宏磊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书。
高管违占近5亿未及时公开
2013年6月7日,宏磊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书》。
经查明,在 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宏磊股份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数额如此巨大的资金占用,却没有及时对外公开。
信息披露资料显示,4月24日,宏磊股份公告称因公司 2012 年报相关资料准备不齐备的原因,2012年度报告和2013 年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由原预约的2013 年4月 25日变更为2013 年4月26日。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 2013 年 4 月 24 开市起停牌。4月26日,宏磊股份再次将2012年年度年报披露延期至 2013 年 4 月 27 日。宏磊股份披露给投资者的,除了2012年年报以及2013年一季报,还有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等若干涉及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方面的公告。
2013年5月2日,公司股票复牌,日收盘较停牌前下跌7.64%,投资者损失惨重。
高管公开致歉表决心
6月19日,宏磊股份公开致歉会举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方中厚等就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
据宏磊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介绍,如宏磊控股出现资金风险,必然波及到公司股份,遭到银行压贷和收贷。在此背景下,宏磊控股占用了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方中厚表示,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诚恳向全体股东承认错误,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努力做到信息披露的透明化,提升企业效益,为广大投资者争取最大的利益。
如何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宏磊股份投资者都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宏磊股份信披文件、浙江证监局监管决定及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可以认定宏磊股份涉嫌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宏磊股份、戚建萍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宏磊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4月27日。故宏磊股份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定为:2012年4月1日到2013年4月23日之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4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宏磊股份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需要准备的索赔材料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广大股民,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宏磊股份电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如果您选择委托律师进行索赔起诉,在提供以上资料以后,律师将进行免费审核,并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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