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中国商务部宣布,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6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
2013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进口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发公告称,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进口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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