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硕
截至2013年一季度末,中国信托业资产规模已经达到了8.73万亿元,成为名副其实继银行业后的第二大金融产业支柱。然而,在凝视客观的信托数据之时,我们不免要对信托业的现存状态与未来发展之路进行一些思考。
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在信托、券商、保险、基金、银行理财等各类金融制度的博弈下已经初具雏形,而资产管理市场饕餮盛宴的背后是中国金融市场现存法律规范与创新金融产品发展的矛盾,包括影子银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与监管缺失之间的矛盾。对于信托业而言,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顶层制度设计已经迫在眉睫。
一、顶层制度设计需要推动制度定位变革
我国新时代的信托公司成立于信托法颁布之前,其设立的初衷并非出于信托制度建设的需要,而是源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其初期的探索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景象。然而,随着信托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多、经营业务出现了极不规范的行为,甚至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之嫌。整整20年间,信托公司在历经五次行业大整顿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才应运而生,紧接着“新两规”的颁布实施,才使信托公司真正走上“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道路。信托自此具备了探索主业发展的制度基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市场早已经突破了信托公司的主体限制,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诸如“理财产品”、“资管计划”这样的表述介入本应隶属于信托关系的财产管理制度,难免陷入经营运作的法律困境。如果能够针对现存矛盾与问题,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不仅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优势,让资产管理行业的各类产品法律关系归位,而且有利于为信托公司找准定位、谋求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二、顶层制度设计需要推动功能定位变革
信托公司目前所做的业务为类信贷业务,不论如何进行产品创新,整个行业仍然没有脱离“监管套利”的低水平发展层次。而推动信托行业功能定位的着力点应该在于利用跨市场投资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集合社会资金,发挥自主管理能力对金融资源进行整合与配置,实现从资金到资本的飞跃。笔者认为,为了促进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使制度效益最大化,混业经营应当是信托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已经在这些方面进行探索的除了有背靠银行大股东的建信信托、交银信托、兴业信托之外,还有中信集团及平安信托综合性的金融集团。另外,重庆信托的发展模式更是在业内上演了一场“蛇吞象”的金融博弈,旗下的金融机构涉及券商、银行与基金,为自身走集约化道路、积累资源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不难看出,上述综合化金融集团为构建结构化投融资模式、寻求各类金融工具的集成优势提供了潜在的发展平台。在充分发挥信托功能创新的前提下,发掘跨市场资产配置、跨领域资本投资,既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相对于金融创新实践的滞后,也可以为培育成熟稳定的金融体系做好准备。
三、顶层制度设计需要推动信托经营参与者的变革
广受业内诟病的“刚性兑付”是信托业近些年迅速做大资产客户端的一把金钥匙,也是信托公司最终不免遭遇破产命运的一把试金石。毋庸置疑,第六次信托业的整合很可能伴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而到来,很显然这次转型的背后推手并不是政府的监管,而应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目前财富市场的乱象所呈现给我们的是,真正具备管理优势而卧薪尝胆搞创新、防风险的信托公司无法与叫卖高收益率产品的信托公司进行良性竞争,迫使一些机构从事高风险投资而无形中放大了金融系统风险。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正在信托行业上演,真正的制度红利正在离我们远去。唯有提高行业参与者的竞技水平,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竞争的质量与效益。
美国信托权威斯考特有一句名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媲美”。为了更好地发展信托业,让它如生命常青之树,就需要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顶层制度设计。改变不同监管部门下各类机构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从产品创新逐步向功能创新与制度创新方向转变,从而更好的协调短期生存问题与长期核心竞争力培养之间的矛盾。
(作者单位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