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春莲
昌九生化昨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称,根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赣中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集团”)在5月30日前,依法处置其拥有的昌九生化3000万股
股票资产,并将所得款项中的3.52亿元支付给江西江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氨化学”,为昌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昌九生化此前的公告,2012年6月,江西国控拟将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85.4%股权转让给赣州工投。后因股权转让及改制资金支付先后顺序存在争议,导致昌九集团改制无法落实,企业维稳压力大。
5月6日,昌九集团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西国控和赣州工投给付拖欠昌九集团的改制资金3.52亿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5月28日,昌九集团、江西国控、赣州工投以及江氨化学达成的和解协议。在签订和解协议时,昌九集团还应向江氨化学支付改制资金3.52亿元;昌九集团在5月30日前,依法处置其拥有的昌九生化3000万股股票资产,并将所得款项中的3.52亿元支付给江氨化学。
由于昌九集团5月29日晚上9点才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无法在5月30日前依法处置其拥有的昌九生化3000万股股票资产。截至5月30日,昌九集团持有昌九生化6198万股,占总股本25.68%,本次处置不超过3000万股,占总股本12.43%,全部处置完毕后,昌九集团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25%。
公告显示,因昌九集团逾期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6月 4日,江氨化学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昌九集团清偿3.52亿元债务。6月8日,公司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赣中执字第82号)。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昌九集团应在2013年5月30日前,依法处置其拥有的股票资产,以支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江氨化学的改制资金,但被执行人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强制处置其持有的股票用以清偿其债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昌九集团持有的价值3.52亿元及相关税收和费用的“昌九生化”股票以清偿债务。
6月25日,公司收到昌九集团转来的江西省银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拍卖”)的通知称,受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银海拍卖定于7月6日上午10:00 整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公开拍卖昌九集团持有的价值3.52亿元及相关税收和费用的“昌九生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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