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日前,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分组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本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中,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部分,成为与会委员、代表关注焦点。
依照现行的法律,驰名商标的认定多由商标持有者向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后,依照相应的规定审核后给予认定的,采取的是“批量认定、主动保护”模式。
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二审稿中应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明确规定。
“现在市场上有一些滥用,容易引起消费者或者公众的误读,甚至上当的也不少。”参与分组审议的郑功成委员认为,“对驰名商标由谁来认定,应在法律上有更加清晰的规定。”
在本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第十三条明确增加了相关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对此项规定,多位与会委员、代表表示了认可。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变过去的"批量认定、主动保护"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我非常赞同。”冯淑萍委员称。在她看来,过去的方式确实存在很多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但对于驰名商标“被动保护”原则今后在执法时如何落实,冯淑萍委员亦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在她看来或将出现下述情况:比如有国内商家来注册“苹果”、“可口可乐”商标,但是国外的商标持有人并不知道这样的注册行为发生,没有受侵害人提要求的时候来注册一个商标,实际是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
“主管部门给予不给予注册?我国是有关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怎么样处理这个关系?如果是这样的被动保护,不知道商标局怎么解释?”冯淑萍委员说。
在她看来,在驰名商标认定上的确是“被动认定”比“主动认定”进了一步,但是没有受害人、被侵害人进行举报时,上述问题就出现了。因此她建议,二审稿中首先要明确第十三条规定是要解决驰名商标的“注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
对于过往驰名商标所出现的乱象,也有参与审议的委员、代表认为,与主管部门的不作为以及处罚标准额度低有关。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章锋表示,发证机关对驰名商标不能搞一劳永逸,要不断地淘汰。比如对驰名商标评判标准,应有“市场标准、质量标准、公众标准”。
为此,更有观点认为应将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惩罚额度大幅提高。
“侵犯商标权处罚额现在定200万以下,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都很大,我建议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可以提高惩罚额到1000万,在国外处罚是非常重的,一般不敢侵犯商标权。”全国人大代表洪杰说。
作者:马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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