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欣
6月2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集合细则》的有关情况。
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上述两文件的立法依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对于上述两文件的修订完善分两步走,第一步先依据新《基金法》修改上述两文件,作为证券公司私募业务的过渡性管理办法。下一步还将研究考虑不区分机构主体,将证券公司私募业务整合纳入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管理的相关办法,逐步实现监管的统一。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新《基金法》,证券公司投资者越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再有,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包括将小集合由“面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特定客户”,改为“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并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进一步调整推广销售要求,将“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它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修改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介绍了对于6月1日前发行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的后续处理方式,即证券公司已经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期内继续运作,允许客户参与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允许有进有出。
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制定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方案,包括符合条件的转为公募基金;维持集合计划形式,继续存续运作;终止集合计划;转为私募基金等。具体还要待现存各类理财产品的规范政策明确后,再出具具体处理方案。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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