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颖桦 北京报道
监管的归监管,发展的归发展。
6月27日,中编办发文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多年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权之争告一段落。
7月5日,证监会首度回应这一职责分工,指出将重点推进制定法规、明确监管分工架构、建立部际协作等三方面。
据本报记者了解,基金部将专门成立负责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私募基金监管处,由此前从发改委调任至证监会的刘健钧牵头。
法规制定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征求意见,随着职责分工的调整,证监会则拟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前述办法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统一纳入调整规范范围。有消息指出,证监会已前往数家大型PE机构调研。
监管分工架构
去年新基金法PE/VC入法遭阻后,证监会与发改委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职责分工一度陷入僵局。
尽管新基金法为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留下法律空间,但今年2月,证监会出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只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未纳入私募股权基金。而证监会拟针对新基金法推出的配套法规、明确私募基金监管分工的指引性文件,也定位于前者。
事情开始起了变化。先是新基金法赋予备案管理资格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主动向私募股权基金开放会员申请空间,发改委原先专门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的处长刘健钧被证实调任至证监会基金部,种种迹象显示,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职责明晰渐行渐近。
2013年,证监会基金监管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建立私募基金监管体系。6月末中编办宣布,监管权归证监会,行业发展支持等属发改委,部际协调也被提出要求。有业内人士透露,发改委PE备案业务已暂停。
分工文件的明确仅是开始,未来,私募股权基金将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并纳入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领域,并将分别由基金部、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三个层次分工监管。
基金部层面由刘健钧牵头的私募基金监管处负责,其职责或是统筹各类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
派出机构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将作出修订,重新梳理各方定位,特别是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职责分工。这意味着,未来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定位的日常监管,或由派出机构履行职责。
基金业协会则以备案和自律管理为主。新基金法明确授予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工作。该协会公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规则》指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参照该规则执行,产品不设备案条件,已登记的管理人对产品进行事后备案。
目前,备案体系基本建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特别会员已经加入、相关备案办法也已征求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系统开发工作初步完成。
适度监管理念
虽然新的监管分工体系初步明确,但针对2012年底超过1.6万亿元资产管理规模的各类本土创投和私募股权机构,还有更多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监管体系能否应对与以往公募监管完全不同的领域,还是未知数。
首要的挑战是如何定好监管边界。此前,PE/VC入法时行业的强烈反弹已有先例,私募领域理应有其区别于公募监管的体系。中编办文件也明确指出,需实行适度监管。
此前证监会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制定中透露的理念看,私募监管定位在于管理人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宣传推介、备案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为主,对于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则不做限制性要求。
基金业协会也表示,下一步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的销售适用性和客户资金安全问题,核查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加快建立以人员管理为核心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
这些信号或可解除行业对于监管过度与审批寻租空间的恐惧症。
此外,部际协作是监管权划定后的待写问题。多年以来,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规范建设一直是发改委的传统领域,遗留了从备案到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产物,这些制度未来如何处理,备案权力如何过渡,都有待相关部门尽快明确落实。
作者: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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