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财税收入进一步向下倾斜,以纾缓县乡财政压力。
《意见》认为,当前山东财政体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县收入划分不够科学合
理,部分行业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促进科学发展的调控导向不够明显;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一些地方仍按分税制前的老体制递增上缴,财政上解压力较大;市县财政收入口径不够完整,不能准确反映当地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省市间收入混库、错库等问题时有发生。
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通过采取下划省级税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更好地促进各地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增强县乡政府财政保障能力。
《意见》明确,自2013年起,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石化企业增值税,胜利石油管理局增值税,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下划市县,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
“改革后,省级保留的税收全部为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税收,具体包括: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增值税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电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高速公路及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及中央财政划转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意见》明确。
山东将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市税收增量分享机制。自2013年起,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退税,下同)、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比核定的2012年收入基数增长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15比85的比例分成。
为减轻上缴市县递增上解压力,山东将取消原体制递增上解政策。自2013年起,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市及相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2012年原体制上解额为基数,每年定额上解省财政,不再按照3%的比例递增。各市因取消递增上解比例相应增加的财力,要全部用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同时, 2013年~2015年,对省级因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市、区)集中的收入给予全额返还,分县返还数额合计不超过财政困难县(市、区)所在市以市为单位计算的净上缴省级新增财力。
《意见》要求,及时调整理顺和规范市以下财政体制,将省下划的税收以及目前县域内属于市级的税收,尽可能下划到县,并在财力上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市、区)倾斜。所辖县域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市,要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区域内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缩小县域财力差距,提高县级财力保障的均衡度。
(编辑:余佳莹)
作者:李攻来源一财网)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