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证监会将从六个方面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其中包括优化创业板准入标准,建立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体系。肖钢此番表态,意味着创业板再融资在不久的将来将变成现实。
目前
沪深主板、中小板都建立了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而创业板首批28家企业挂牌已超过三年半时间,尽管此前市场的呼声不少,但至今其再融资制度尚未建立。截至6月底,上市的355家创业板公司首发融资2310亿元,只有7家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融资19.8亿元。显然,再融资制度的缺失,已严重影响到创业板公司以及中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融资制度的建立,应该有利于上市公司与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现行的沪深主板、中小板再融资制度,明显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圈钱”,资源严重错配以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例比比皆是。创业板要建立再融资规则体系,就不能再走主板、中小板的老路,而应该摒弃其中的糟粕,根据创业板公司本身的特点,建立适合创业板市场的再融资制度。
就像期指、投资创业板都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一样,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同样需要设立一定的门槛,那些存在某些问题的创业板公司,应该将其挡在再融资的大门之外。笔者以为,创业板公司再融资,除了与现金分红等挂钩外,还须立几条规矩。
其一,通过包装粉饰造假上市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公司,自查证属实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再融资。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这样的公司上市,是对A股市场的一次极大讽刺。即使是万福生科今后实施资产重组,也要禁止其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定增等方式再融资。
其二,募集项目未完成、用募集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或募集资金躺在银行“睡大觉”的禁止再融资。因为头顶“创新型”、“高科技”的光环,创业板公司普遍出现超募现象。利用超募资金买房买车改善办公条件的创业板公司有之,利用超募资金进行理财获取额外收益的有之,利用超募资金存放于银行“吃利息”的有之,对于这些不差钱的公司,取消其再融资资格是理所当然的。此外,如果募投项目未实施完毕,也没有必要再“圈钱”。
其三,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超过10%,以及上市业绩出现“变脸”的,同样应规定五年内不得再融资。一些创业板公司上市的目的无非有两点,一是为了“圈钱”,二是为了今后高价套现。既然控股股东都对上市公司不看好而选择减持股份,其再融资也就没有了意义。而对于上市即业绩“变脸”的公司,显然存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最终却由二级市场投资者来埋单,这是不公平的。有鉴于此,有必要对这类公司再融资进行限制。
其四,创业板公司不能再次出现主板那样一“融”了之的弊端。主板、中小板公司再融资时,往往大肆鼓吹再融资后的业绩表现、成长性等,实际上真正实现的屈指可数。创业板公司再融资时,必须作出明确的业绩承诺,以及如果无法实现的现金补偿安排。没有业绩承诺作保证,任何创业板公司都将失去再融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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