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公告,明确了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货运专票开具、货运专票管理等六大问题。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公告同时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郑晓波)
作者: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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