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7月17日讯 商务部周三公告称,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 Inc.)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0。
商务部去年10月18日应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经调查,认为其具备新出口商资格,根据世贸有关协议和国内规定,给予新出口商机会,根据其实际出口情况,为其确定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商务部认定,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在补贴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获得微量补贴。
根据商务部2011年12月14日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其中对非单独列明的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为21.5%,反补贴税为12.9%。 (全景网/雷震)
作者: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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