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近日的一则公告引起广大投资者以及新闻媒体的关注,其于7月13日发布临时公告,国能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已有结果,中国证监会认定国能集团信息披露违法,对时任国能集团董事、高管的潘广超、周立明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公司方面对媒体表示,
此次中国证监会立案审查的终结,有利于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公司未来在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前因后果
早在2008年5月初,就有网络媒体转载财务专家夏草的文章《沪市2007年报十大涉嫌报表粉饰上市公司》,质疑国能集团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国能集团于当年5月9日发布澄清公告,对上述质疑进行解释和澄清。但讽刺的是,国能集团于5月31日公告,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国能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之后由于公司连年亏损,经营陷入困局。2009年12月,公司启动控股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工作。2010年1月,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由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入驻。2011年12月,公司正式更名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国能集团存在多项违法事实,除在2005-2007年年报中未披露有关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预付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外,2006年年报、临时报告及2007年年报中的“在建工程”存在虚假记载,此外2008年年报中占资归还情况也存在虚假记载。其信息披露违法的事件持续时间竟长达四年,同时涉及金额也非常惊人(据统计累计超过17亿).
宋都买单
从表面看来,本次受到处罚的全部人员均为时任国能集团高管,且相关人员在公司2009年12月已集体辞职。“国能集团”经历重组成为现在的“宋都股份”,实际控制人和企业名称均已发生变化。因此,有报道称,本次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与市场禁入决定对宋都股份及公司现任高管人员均不构成影响。
但事实上,宋都股份并不能免责。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国能集团虚假陈述的事实已被证监会认定,根据《证券法》及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尽管证监会只对时任有责高管作出行政处罚,但这并不代表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虚假陈述的相关责任。同时,公司名称和公司内部股权的变化并不会导致公司权利义务上的转移,更名以后的公司仍需承担原来企业应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索赔
上述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查,2008年3月,国能集团的股价还处在10元左右的位置,但自2008年5月起由于网络媒体质疑其财务状况造假、证监会宣布立案调查等负面消息影响,国能集团的股价不断下跌。在2008年10月,股价跌到每股3元左右。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国能集团的股价竟然跌至原来的三成。主张索赔的投资者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宋都股份和上述受罚的有责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已有律师对国能集团(即目前的宋都股份)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公开征损投资者索赔,符合下列索赔条件之一的国能集团或宋都股份(600077)股票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
1、凡在2006年2月16日到2008年5月31日之间买入过国能集团股票,并且在2008年5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2、在2009年4月23日到2013年7月11日期间买入过宋都股份股票,并且在2013年7年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投资者在委托进行维权时,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买卖国能集团(宋都股份)股票的对账单原件。
(责任编辑:DF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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