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三亚7月24日专电(记者张永峰)海南省三亚市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三亚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三亚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或最高罚款1万元。
据了解,根据《办法》,租赁当事人应当接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据住建部相关管理办法,由住建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明确了房屋租赁的禁止性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空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屋出租供租住人员居住。
据悉,《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包括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商铺以及保障性住房对外出租的商铺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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