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炯业 ○编辑 邱江
*ST九龙“双头董事会”的解决有了新进展。监管层认为,海航系拥有股东权利,故其选举的新董事会需依法履行职责,并督促以李勤夫为代表的原董事会需配合交接工作。
*ST九龙今日公告称,7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关于公司治
理问题的监管意见函,监管意见函指出:201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由陈文理等人组成的本董事会。现要求本董事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保障公司经营稳定,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原董事会应配合做好移交等相关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公告点明了“本董事会”由海航系陈文理等人组成,并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这意味着,监管部门认同海航系是公司的合法股东,拥有行使股东的权利,而其选举出的公司新董事会也合法有效。
回溯资料,2011年海航系受让李勤夫执掌的*ST九龙股权,由此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于当年5月完成过户。此后,双方却因支付对价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演变出了“双头董事会”的尴尬局面。
实际上,监管层早已密切关注此事。在今年5月底,公司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自2012年12月21日海航置业自行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以来,公司出现了双头董事会局面,要求公司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相关股东尽快解决,同时应当在2013年6月7日前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在此背景下,如今监管层再度发函“指导”双方股东。关于认定新董事会合法有效的依据,监管意见函称,海航置业及其关联方已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因此目前是公司的合法股东。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亦进一步说明,监管方面认为海航系选举出陈文理等人的新董事会合法。
一位法律人士指出,按照公司法规定,既然海航所持股权已经完成登记过户,就有了完整股东权利,至于支付对价产生的合同纠纷,并不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这或许也是监管层发函的根据。
不过,仍需指出的是,由于*ST九龙重要章件、财务资料等要件均掌握在李勤夫手中,尽管本次监管函已认定海航系拥有合法股东权利,并需原董事会配合移交工作,但还是要看李勤夫方面是否愿意配合,若其不配合,海航系未来或还是需走司法通道。
作者:⊙记者 王炯业 ○编辑 邱江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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