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方便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业务,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获取境外提供服务支付外汇由原来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改为只进行税务备案,涉税管理从事前审核改为事后监管,公告自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的外汇资金,需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而按照目前规定,3万美元以上的对外付汇业务就需要开具税务证明。公告提高了单笔支付的“门槛”,同时将开具税务证明改为税务备案,简化了程序。
据悉,过去到税务机关开具外汇支付税务证明,企业需要在国税、地税的管理分局、区局、市局盖六个公章,修改后仅需在区国税局填备案表、盖一个章即可。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由原来国税、地税开证明,改为现在只需在国税备案,由国、地税进行信息交换,办税人员也无需来回跑了。也不再需要企业提供合同、发票、付汇文书、完税证明等大批材料,只需要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交易凭证就行,简化流程也减轻了备案人的负担。
此次调整将涉税管理从事前审核改为事后监管。公告明确,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前管理和事后审核,如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非居民所得税处吴玉贤介绍,税务机关应在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上当场盖章,并当场退还备案人,不做有关纳税事项的审核,这既是方便付汇的要求,也是提醒税务机关不能仅依赖于对外支付信息监控非居民税源,而应注重加强备案事项的事前管理和事后审核。
据悉,目前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正在协商搭建平台,有望早日实现信息共享。
(编辑:付筱婧)
作者:张静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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