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7月29日讯 (记者 裴章) 发生在今年4月6日的广汇能源哈密煤化工爆炸燃烧事故(以下简称4.6爆炸事故)的影响远未结束,尽管广汇能源已发公告称4.6爆炸事故被认定为较大事故,但是新疆自治区安监局和哈密地区安监局在接受中国网能源频道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事故调查仍未结案。
就此广汇能源4.6爆炸事故仍留有诸多悬念,事故认定等级如何将直接决定广汇能源未来三年是否具备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而安监部门是否会因事故暂扣或吊销哈密煤化工项目的证照也将充满悬念。
公告被指不权威
7月20日广汇能源在上交所发布一则名为《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4·6”爆炸燃烧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该公告称经哈密地区安委会审定:“新能源公司“4·6”爆炸燃烧事故属于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爆炸燃烧事故”。
7月24日哈密地区安监局相关人士在接受中国网能源频道记者采访时认为,广汇能源自行公布的事故报告没有权威性,安监部门的公告尚未对外公布,“完整的一套东西还没有出来”。7月25日,新疆自治区安监局相关人士亦表示,“事故调查基本快完了,最后还需要看事故结案如何确定”。
在广汇能源发布这则事故公告的三天前,新疆自治区安监局于4月1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则4.6爆炸事故的通报。除了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等级与广汇能源公告相同外,该通报还认定广汇能源事故项目存非法建设、生产工艺设计没有改进、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三大违规问题,不过广汇能源在公告中并未对这三大违规问题转述。
7月25日,新疆自治区安监局上述人士在接受中国网能源频道记者采访时对此通报予以确认,不过他并不认为这则通告为最终事故调查结果,而仅只是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我们主要是分析它的原因,让区内的众多煤化工企业吸取教训”。
这则通报认定广汇能源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100万。值得注意的是4.6爆炸事故发生后广汇能源官方估计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左右,这其中并未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虽然两个版本的损失金额相差不大,但是4100万和5000万在事故等级划分中确有天壤之别。
爆炸事故后遗症
根据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可划分为重大事故。再根据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债券发行人需要满足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条件。今年年初,广汇能源曾发行过一笔总额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用以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资金流动性。
上述人士在回忆如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时他表示,“直接经济损失损失是由哈密地区安监局提供的数据,当时询问哈密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有多少,然后就给我们了”。他认为,在还没有结案前直接经济损失也是一种估算,“事故调查这块,基本快完了,可能还要最终批复,最后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7月24日,哈密地区安监局相关人士对中国网能源频道记者确认,“4.6爆炸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没有正式对外公布,当事企业的公告没有权威性,事故完整的一套东西还没有出来”。
除了事故认定等级尚未最终确定之外,在7月17日新疆自治区安监局关于4.6爆炸事故的通报还认定了广汇能源在4.6爆炸事故中的四大违规行为,包括:“一是改扩建项目没有严格按照“三同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发生事故的B煤气水槽不在原设计之中,未经过正规设计,即投入建设和使用,属非法建设项目。
二是生产工艺设计没有根据煤质情况进行改进,造成煤气水分离不充分,大量含油介质进入回收装置煤气水槽中。
三是安全管理和安全意识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不足,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当煤气水槽中含有大量油、气介质时,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现场监控设备缺失,中控室与现场管理存在脱节现象。作业人员不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边生产、边建设,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现象。
四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工作不细、不扎实,整改落实不力”。
在上述通报中,4.6爆炸事故显然被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企业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此,7月25日,新疆自治区安监局上述人士认为,“广汇能源发生事故的项目必须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恢复生产,要看事故结案最后如何”。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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