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历次请求中,已经不止一次遭遇“国家秘密”。7月29日,一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中院”)公开审理。
原告上海市公民王录春请求法院判决财政部所做出的“不公开”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公开财政部据以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国务院批准文件。而被告财政部的代理人张安灏律师则认为,财政部做出答复的程序合法。
案件争议的内容涉及民航发展基金。这项政府性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5年底。
原告方认为,既然财政部明示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该批示;而被告方则始终坚称,原告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法院将另行择期宣判。
信息涉密,证据也涉密
与民航发展基金相比,它的“前身”机场建设费的名气更大。
2004年,财政部发财综[2004]51号文,改变过去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的缴纳手续,而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这种征收方式延续至今。
随后,财政部于2006年发文将机场建设费的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2007年又发文将机场建设费政策执行至2010年底;2010年底再次发文称,2011年至2015年将继续征收机场管理费。直至2012年,财政部废止机场建设费,但却同时开始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王录春于2012年5月6日向财政部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财综[2004]51号和财综[2012]17号两份文件的制定依据,即财政部征收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国务院批示文件。
财政部于5月29日答复王录春,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财政部在答辩中称,国务院对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
随后,王录春就财政部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但财政部在复议决定书中维持了不公开的决定。王录春于2012年9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录春诉请法院判决财政部做出的不公开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而财政部方面则坚持认为王录春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有趣的是,双方在法庭上公开质证的,竟是四份同样的证据,即王录春的两份申请书和财政部的告知书、决定书。
不过,财政部代理人张安灏律师则表示,财政部方面还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但由于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质证而请法院审查。但原告代理律师王优银则指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没有就此做出最终裁定。
辩论“国家秘密”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一方认为被告财政部所做出的告知书不具有法律依据,并首先就该诉讼请求展开论述。原告代理人王优银首先指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和第五项的规定,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的文件,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不止于此,王优银还在法庭上进一步论述了征收机场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的法律依据不合法的问题。
立法法于2000年公布实施,其中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机场建设费这个向不特定旅客征收的行为,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进行。”王优银说,“但我们看到财政部这方面的文件,大多仅"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示"等,没有一个是依据法律或者法规的。”
不过,在原告方律师论述征收机场建设费的法律依据存在不合法时,法官两次提示到,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财政部所做出的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是否合法,其它问题不在法院的审理范围内。
作为被告一方的财政部方面仍旧围绕着“国家秘密”进行论述。
被告一方再次就国家秘密的论述,激起了原告一方又一轮的论述。原告认为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在密级不明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保密行政部门确定。
“我们国家的秘密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等几种。如果文件涉及国家机密内容不能公开,那么我们认为至少所涉及文件的密级是应该向我们告知的。”王优银同时还表示,民航发展基金将于2015年底到期,届时是终止还是延长,我们还有三年的时间等待或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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