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财政部官员受贿案”牵连
葛洲坝未及时披露信息存违规之嫌 律师介绍,如果明确陈柱兵为“索贿”,而非相关企业“主动行贿”,则葛洲坝等公司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葛洲坝未及时披露信息存违规之嫌
律师介绍,如果明确陈柱兵为“索贿”,而非相关企业“主动行贿”,则葛洲坝等公司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公布了今年上半年“新签合同逾600亿元”的好消息,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葛洲坝股价却仍然抬不起“高昂的头”。
与此同时,正在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北京一中院”)审理的“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受贿案”传来最新进展。据相关报道称,日前,北京一中院已对向陈柱兵行贿的四家单位及负责人做出了刑事处罚。而曾在申请“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得到过陈柱兵“帮助”的葛洲坝集团或许就在其中。
8月5日,北京一中院、葛洲坝集团等官方网站均未对“陈柱兵受贿”或“葛洲坝行贿”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告、披露。随后,《证券日报》记者就此辗转联系到葛洲坝集团相关人士,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采访提纲”,在邮件回复中,该人士表示,“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不过,截至发稿前,葛洲坝集团并未对“采访提纲”给予正面答复。一位葛洲坝接线人员更是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在宣传部门以外,我们没有人负责这事,我也没有别的部门电话”。
葛洲坝未及时披露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3月,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因涉嫌受贿罪在北京一中院受审。随后,向陈柱兵行贿的几家企业和负责人,也因为向陈行贿而受审。
根据检方指控,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在2001年9月至2009年11月的9年间,曾利用担任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处干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承办或管理冶金独立矿山专项资金、乳粉临时存储财政贴息资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索贿。
相关报道称,陈柱兵每给相关企业发放一笔专项资金就要求企业按照20%给其提取好处费,用此手段,他曾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企业财物合计2454万元。
此外,该报道特别指出,陈柱兵等人曾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获得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提供过“帮助”,收取百余万好处费。
“作为上市公司,若得到法院的通知,葛洲坝理应进行及时披露。而即便没有得到法院通知,在媒体对事件进行报道后,葛洲坝也应该在第一时间发布澄清公告,对事件进行澄清,或披露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等信息。”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
遗憾的是,《证券日报》记者查阅葛洲坝2013年3月至今的信息披露,却并未发现任何有关上述案件的内容。而早在2013年3月22日,相关媒体便曾以《财政部企业司官员受贿2400万元 北京三元被索贿》为题,报道了三元、葛洲坝等企业遭“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受贿案”牵连的新闻。
若非主动行贿 可从轻处罚
财政部2012年3月19日发布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显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根据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而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此外,《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而凡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情况的项目,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均不予贴息。
根据目前的信息,人们无从获知,在陈柱兵的“掩护”下,相关“行贿”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获取“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情况。
但抛开此点不谈,对于葛洲坝可能存在的“行贿”行为,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明确陈柱兵为"索贿",而非相关企业"主动行贿"。则葛洲坝等公司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而即便相关企业主动行贿,若其主动供述,则也会受到从轻处罚”。
粗略推算,若陈柱兵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获得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提供“帮助”,并收取百余万好处费,且其利用手中“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权”,历次均向申请企业索要占实际拨付财政数额20%的回扣。那么,葛洲坝所申请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总额至少应在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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