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针对上市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后、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前终止重组的情形,上交所近日专门发文,明确了诸多信息披露要求。其中,除了此前认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外,公司前十大股东、十大流通股东亦被纳入自查范畴。
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试行)》,特指两类情形:一是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股东大会审议方案前终止重组的;二是发布重组预案后,董事会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提出终止重组动议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自查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查对象应至少包括披露预案之日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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