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媒体报道,储户李先生在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项目款项却被理财项目主管郑某转至个人账户。理财产品到期后,李先生多次催要仍未收到郑某承诺的回款。李先生遂将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诉至朝阳法院,索赔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100万元及相应
利息。
李先生认为,他和民生银行之间已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民生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具有保障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郑某作为银行的理财项目主管,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办理理财业务,李先生基于对其职务的认识和信任,有充分理由相信郑某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且郑某的欺诈行为,表明民生银行严重疏于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具有明显的过错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人民网报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经核实回应:8月8日,媒体报道的《储户购买百万元理财产品被骗起诉银行要求赔偿》中有大量内容属未经银行核实,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为以正视听,保持报道的公正客观性,发挥媒体应有的舆论监督作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并就事件情况作如下说明:
1、民生银行确认原告李先生的陈述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
2、原告李先生向银行投诉,以及向法院起诉提供的在银行存款、理财情况的证明材料均不是民生银行真实的版本资料,经鉴定为伪造。
经银行审核,李先生出具的资料影印件存在以下疑点:
A、民生银行从来没有销售过所谓的内部高息理财产品;
B、李先生出具的对账单及理财合同上加盖的储蓄业务公章与银行实际印章尺寸完全不符;
c、李先生出具的对账单上显示的2010年12月25日流水号为014400250032的业务不存在,且01440025号柜员为对公客户助理,不可能办理零售业务。
d、中国民生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扫描件上民生银行的LOGO为红色,而民生银行的标准logo色为蓝绿色;且收款信息与银行行号完全不符。
3、报道中提及的郑某,为民生银行2008年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的北京大学毕业的韩国籍学生,于2011年2月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
4、鉴于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民生银行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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