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修订《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征求意见
银监会上周末表示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境内金融机构若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除了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外,并无其他硬性指标要求。分析指,这是监管层为民营资本进行银行业铺路。而监管层强调的“自有资金”、“自担风险”、“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等要求超过业界预期,可见监管层对民营资本进行银行业仍偏谨慎。
上周末,银监会称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与旧版本相比,新办法在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方面,特别是境内企业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方面有一定的放松。
境内发起人要求放松
记者了解到,与旧版相比,在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发起人要求上,新办法去掉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以及“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要求。这意味着,境内金融机构若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除了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外,并无其他硬性指标要求。
在其他要求上,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这些与旧版并无差异。
而在境内的非金融机构要发起设立银行的变化上,取消了工商登记要求,但对于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方面,则要求“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称,此举将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自有资金”的要求与此前监管层提出民营银行要“自担风险”、“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等提法具有关联性,显示出监管层在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同时,也传递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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