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通过微博平台“上交所发布”举行首场网络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上交所面对新华社等媒体质疑,通报关于“8.16光大证券事件”。
8月20日高盛错单事件发生,纽交所第一时间发出警示公告。上交易所发言人称,“此次光大证券
异常交易,其自营账户2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本上交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由于订单价格错误相对容易判断,对于错价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顺应市场呼声,建立交易所直接在盘中对异常交易和大幅波动的提示性公告制度,建立相对明确的信息公告标准和程序,以避免误判、误导和有失公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上交所发言人称。
以下是上交所发言人问答实录:
【提问4.0】上交所为何没有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
【答复4.1】上交所新闻发言人: 此次事件发生后,本所按照惯例、没有采取主动发布提示性公告的方式进行处置,特别是在8月20日高盛错单事件发生后,对比纽交所发出警示公告的做法,一些投资者心中难免产生疑问。
【答复4.2】上交所新闻发言人:正如之前对事件发生当日异常交易的介绍,其异常特征的预警信息是累计涨幅。事后分析和市场关注的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2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本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
【答复4.3】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同时,其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
【答复4.4】上交所新闻发言人: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由于订单价格错误相对容易判断,因此,对于错价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答复4.5a】上交所新闻发言人:例如:2012年纽交所做市商骑士资本的做市系统出现技术故障,发出大量高买低卖的错误订单,导致上百只股票大幅异常波动,价格信号混乱,纽交所在盘中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答复4.5b】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近期的高盛事件中,高盛程序交易系统出错,向市场发出大量错误报价的衍生品订单,相关交易所也在盘中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答复4.6】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由于对订单数量错误的异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是否为其真实交易意愿或“乌龙指”操作,因此对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别公告。
【答复4.7】上交所新闻发言人:例如,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的富邦证券事件中,交易员错把8000万元指令当成80亿元,交易所并未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2005年日本瑞穗证券事件中,交易所也没有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
【答复4.8】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本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义务、有条件判断事件性质并对外信息披露。因此,本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
【答复4.9】上交所新闻发言人:从对异常交易的预警和处理情况看,本所实时监控系统对涉及异常交易问题的日均报警百余条,其中经实时监控人员分析判断并转入自律监管调查的,每年总计有近1000条。
【答复4.10】上交所新闻发言人:本所作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调查权,主要通过电话问询、函询等手段了解、核查其异常交易的性质,对违反交易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答复4.11】上交所新闻发言人:此外,2008年以来,上证综指共有90个交易日盘中涨跌幅超过4%,受传闻及大机构增持或抛售因素影响的共有37次,占比近41%,其中也有几分钟内上证综指大幅波动的情形。对这些情形,让作为市场自律组织的交易所在盘中查明、定性并公告,确有难度。
【答复4.12a】上交所新闻发言人: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调查需要一定时间,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中,尽管通过分析系统查询和电话问询,本所初步判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
【答复4.12b】上交所新闻发言人:但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加之当时市场上各种传闻较多,故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本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调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未落实。
【答复4.13】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以本所名义做出一个明确的公告,确有难度。事实上,直到收盘后,本所才收到光大证券对事件的书面确认函件。此时,光大证券的公告内容已经本所转发,在市场上传播,已无必要再由交易所进行公告说明。
【答复4.14】上交所新闻发言人: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市场存在要求交易所及时公告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巨大需求。
【答复4.15】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如何顺应市场呼声,建立交易所直接在盘中对异常交易和大幅波动的提示性公告制度,建立相对明确的信息公告标准和程序,以避免误判、误导和有失公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编辑:凤晓龙)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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