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税收法定”一个时间表
晏扬
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出《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引发各界广泛关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议案给出了初步处理意见,表示“税收法定”是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几种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方式,但没有给出路线图和时间表。
民众向政府纳税,政府用税收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确定,这就是“税收法定”的基本原理。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实际上给“税收法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18大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余税种均以国务院出台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征税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其弊端多多。“税收法定”既是大势所趋,又有法律依据,且已达成广泛共识,目前所缺的只是路线图、时间表和具体的行动。
就路线图而言,其实并不复杂,“税收法定”的路径无非包括两条:一是将目前的税收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二是今后开征新税种须经全国人大立法,不再以税收条例的方式确定,即“老税老办法、新税新办法”。
关于时间表,财政部早在2011年就曾提出,将“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但正如赵冬苓代表所说“你不能老说条件不成熟”。这里需要的只是诚意和决心,以及立法者付出更多辛劳。无论是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还是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给公众一个可以预期的交代。
由于税收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通过“税收法定”的方式,把税收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也只有经过“人大关”和“民意关”的洗礼,税收才会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赢得民众理解和支持。
立法表决前评估应当常态化
刘武俊
近日召开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了地方性法规表决前立法评估论证会议,对将要提请表决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进行评估论证。这是江苏省继实行立法听证、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后,在创新立法方式上的又一重大举措。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也在三审提请表决前,经历了法律草案表决前的评估。而于今年4月出台的旅游法,在表决通过前也同样增加了这样一个环节。这在以往全国人大立法过程中是没有的。
立法工作中表决前评估是开门立法的创新实践,通过把立法质量的关口前移,有助于实现科学立法,对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原则上每一部法律法规出台前均应接受表决前评估,都应当过表决前评估这道“质检关”。
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立法博弈过程中,究竟是“官意”还是“民意”占主导地位,往往是衡量立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准。立法不仅仅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更要解决有良法可依的问题。民意立法就要求立法过程中充分吸纳民意,法律草案要提前接受民意评估和民意测评,让第三方机构和人士给法律法规草案打分和挑刺。评估论证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此外,评估论证也应着重对法律实施的效益与成本进行分析,包括对拟立法规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预测和分析,以及对其立法成本、宣教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的预测和分析。表决前评估不宜让立法部门唱主角,而应当让第三方的民间团体和民间人士唱主角。
法律法规草案表决前评估应该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中广泛推广。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表决前评估的评估指标体系,将评估工作定量化、精细化和指标化,同时参与民意测评的民间人士要尽量多吸纳一些律师、法学家等法律界人士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利益相对人参与,以使草案评估工作更为科学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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