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从部分银行公布出的数据和业内人士透露的情况大致测算,160余家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该项收费的合计规模甚至可达千亿元量级
因市场误读“被取消”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费很可能是个天文数字。
今年2月,本报曾独家报道了《银行理财产品潜规则:高
额投资管理费“隐身”》,此后多家媒体也进行了追踪报道。如今半年时间过去了,银行是否还在收取这笔投资管理费?该项收费的规模究竟有多少?本报继续展开调查。
虽然大多数银行并未披露详细数据,但是从部分银行公布出的数据和业内人士透露的情况大致测算(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同质化程度高,因此各银行平均的实际投资收益差别并不太大),160余家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该项收费的合计规模甚至可达千亿元量级。
销售手续费“明码”
投资管理费“暗收”
销售手续费0.2%左右,托管费0.05%左右,这是行业内很常见的理财产品收费方式,但是本报此前曾率先报道,更多的手续费被银行以管理费的名义拿走。
某城商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强调,“产品由理财行同时作为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投资管理费,且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与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果挂钩,如果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高于客户可获得的封顶收益,则超出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如果未能超过客户可获得的封顶收益,则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这种看起来不一定能收到的管理费,过去在多数情况下并未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对于银行的“霸王条款”多数情况下并未表示太多反感。
但是,记者调查了数家对理财产品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的兑付公告发现,多数银行产品都出现了实际收益率高于甚至远高于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情况。“其实大量的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都高于预期,但银行轻易不会告诉客户”,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部分管理费多数情况下是隐身存在的”。
根据银监会2011年第5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但实际情况是,目前销售费、托管费方面,各家银行都能执行明码标价,而在投资管理费方面,只有草草的几句说明“产品实际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另外,目前各银行大多都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定价的,因此每款产品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有的只有百分之零点几,而有的则超过1%,浮动空间很大。
银行与客户分配比例
可高达“四六分成”
以重庆银行长江·鑫利第60期人民币理财计划为例,该产品成立于今年5月3日,存续时间为83天,预期收益率为4.6%,实际兑付给客户的收益率也为4.6%。而银行通过发行该理财产品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合计几乎与客户获得的兑付收益已经比较接近。
兑付公告显示,该产品发行额度为1.9亿元,资产配置包括:13綦江东开债,资产面额1018万元,资产运作收益15.63万元;12重庆北飞债,资产面额7000万元,资产运作收益113.49万元;11盐城城南债,资产面额1亿元,资产运作收益186.34万元。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合计315.36万元,除本金外兑付客户收益198.74万元,银行收取托管手续费0.82万元。此外,银行又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115.79万元,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合计116.61万元。
如果将银行收取的费用,也年化成收益率进行对比的话,达到了2.7%。据此可以推算,在实际收益中,银行与客户几乎是接近于“四六分成”,占实际收益的比例高达37%。
此外,这种分成比例也并非个案,重庆银行长江·鑫利第59期人民币理财计划的兑付公告也显示,银行获得的手续费约占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的33%;长江·鑫利第64期人民币理财计划中,银行手续费占实际投资收益的比例甚至超过了43%。也即是说,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与客户最终获得的兑付收益的比例约为43:57(约等于75%)。
当然,并非所有的重庆银行理财产品都能获得如此高的管理费,长江·鑫利第92期人民币理财计划共计实现投资收益共计72.62万元,其中银行收取了管理费1.16万元,也就是说,银行实现的超额收益微乎其微,稍有不慎甚至面临投资收益不达标或者银行刚性兑付的风险。不过,类似上述情况在重庆银行披露出的兑付情况中比较少见(注:本文选取大量重庆银行数据进行分析,并非因为重庆银行收取的投资管理费标准高于其他银行,而是鉴于重庆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非常规范,可采集比较全面的数据)。
上述重庆银行理财产品并非商业银行收取投资管理费的个案。今年3月14日到期的北京农商行“金凤凰理财” 2013年稳赢·信逸5期理财产品,计息天数35天,客户实际兑付年化收益率为3.6%,而银行收取的托管费及投资管理费率(年化合计)为1.92%。此外本报记者此前也曾调查发现,南京银行部分理财产品收取的销售费和管理费(年化合计)接近1.5%。
此外,也有少数银行直接确定了投资管理费等手续费的上限,不过费率也不算低。光大银行“e理财5期3个月”理财产品的首个开放日产品收益率为4.7%,光大银行表示,收取的费用包括:银行投资管理费,费率不高于1.50%(年化);托管人托管费,费率不高于0.05%(年化);风险保障金,计提比例不高于0.10%(年化),上述费用的上限费率合计也达到了1.65%,与投资者到手收益的比值也达到了35:100。
投资管理费规模
或为千亿元量级
“由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其实是非常同质化的,投资对象的类型高度一致,各家银行同类理财产品的平均实际收益率相差通常不太大,因此上述银行的数据还是有行业代表性的”,某城商行中层管理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该人士还透露,从其掌握的部分数据看,2012年银行的投资管理费合计至少可以相当于客户获得的兑付收益的三分之一,当然各家银行的比例并不完全一致,国有大行的甚至可能更高。
1月29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经表示,与2011年全国16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理财产品为投资者创造收益超过1750亿元形成对比的是,2012年全国开展理财业务的18家主要银行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2464亿元,提高了居民财产性收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人士也曾表示,上述18家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4.11%,高于央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11个百分点。
结合上述数据大致测算,仅上述18家主要银行收取的投资管理费就可能超过800亿元,再加上其他140余家银行的收费,商业银行就超额投资收益部分收取的管理费的规模应该是千亿元量级的,折合成年化收益率则接近于1.4%。
“超预期收益变成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是归属问题。由于它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目前是通过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改变了所有权;其二是信息披露问题,即便商业银行在合同中约定了归属权的转移,也应该明确告知投资者超预期收益究竟有多少,投资者可以根据以往同类产品的超预期收益情况判断是否接受银行变更所有权的约定”,资深法律界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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