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消费报报道,
浙江省乐清市储户黄女士日前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由于疏于管理,造成其客户经理高喜乐利用被告经营场所、银行职员身份等条件,通过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受损。黄女士要求中信银
行赔偿其理财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整,以及相对应的利息损失。
据了解,黄女士于2011年11月14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经由零售业务部经理高喜乐接待,与银行签订名为《“中信投资宝”报告书》一份。报告书中明确了产品解释、业务条件、业务要素、投资取向、产品说明及操作人员等事项。合同约定由原告在被告处开立“本人名下的个人结算账户,理财本金为200万元,理财期限为壹年,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12年11月14日。用于委托贷款,预计综合理财收益率(年率)为7%,到期一次性支付,利随本清。本报告书经客户签字或盖章后,我行客户经理按本报告书要求进行相关业务操作。”黄女士按约在结算账户内存入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整。但在约定的理财期限届满后,黄女士向银行催告要求结算,银行未予理睬。于是黄女士于2012年12月10日提起诉讼,要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还钱”。
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27日做出的(2013)温乐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高喜乐,2007年1月1日,高被聘任为中信银行温州分行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经理。2011年4月份至2012年8月29日,高喜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利用其担任中信银行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以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由,伪造中信银行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印章,与客户黄女士签订“中信投资宝”报告书,吸收客户黄女士巨额资金,并给黄女士造成巨大损失。2012年9月12日,高喜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乐清市人民法院对高喜乐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做出刑事判决,判处高喜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处罚金40万元,退赔黄女士全部损失。
黄女士对由高喜乐个人退赔自己全部损失的判决并不认可,她于今年6月6日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申请。黄女士认为,因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疏于管理,造成其客户经理高喜乐利用被告经营场所、银行职员身份等条件,通过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造成原告合法权益受损。为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偿还。
2013年7月1日,黄女士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一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有关人士表示,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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