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日前发布《关於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决定将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的企业债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改部门负责,发改委今後将做好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同时,通知对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
地方发债企业按程序将发债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发改部门後,省级发改部门应於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省级发改部门将预审材料报送至国家发改委,对於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有关规定的发债申请,发改委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对於「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从严审核类」的发债申请,发改委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要求,动态调整受理门槛、合理控制债券规模。由於预审工作工作量大,因此将预审权下放至省级发改部门,有利於发挥省级发改部门的力量,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审批速度。
此外,针对各级发改部门,通知要求不得为发债企业指定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或划定范围,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不得自行设定业务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债券发行相关人员不得私下接触企业债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预企业债的正常发售行为,不得帮助他人购买债券。来源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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