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8月29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商务部称,自《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相关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意见》提出,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该《意见》是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9个部委制定的。
(编辑:余佳莹)
作者:徐炜来源第一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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