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松壑 北京报道
眼下,资产证券化是各金融机构的热门话题。
在资产证券化的业务链条中,不同机构的动作和动机也有所差异—银行在图谋信贷资产出表;券商在开拓新的业务方向;险资或成为潜在重要买方;基金公司亦欲闯入;而信托则具备独特的制度优势。
围绕着这一潜在的业务蓝海,各个机构各怀心思纷纷开展合作与尝试。
银行:信贷出表冲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一直被银行视为潜在的信贷出表工具。
而目前,国内银行信贷出表的主流方式均通过“影子银行”系统完成,在该系统中,银行理财、同业资金通过嫁接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机构,让银行“曲线”实现非贷类融资业务。
但是该模式或已逐渐触碰到其规模增长的“天花板”。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8号文限制“影子银行”业务。8号文要求,银行应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8号文的监管要求,这迫使非标额度不达标银行将视线转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于银监会针对8号文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们正在寻求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解决超出额度的非标债权。”华北某城商行人士表示,“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城商行的非标超标情况都比较严重,所以比较关心证券化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陆家嘴论坛上透露,银监会正在研究有关同业业务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银行同业资金参与非贷类融资的活动也将受到限制,而这也将加剧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需求。
事实上,银监会已经开始继续推进相关工作,消息指出,银监会正筹备新一轮ABS试点,规模约2000亿,同时监管层内部亦召开会议,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工作进行部署。
券商:业务新蓝海
自《管理规定》下发以来,多数证券公司便将资产证券化当作创新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分券商从各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有部门或临时部门开展该业务。“公司从投行、资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了资产证券化小组开展业务。”华南某券商透露,“公司高层目前比较重视,认为未来的空间较大。”
由于属于创新业务范畴,资产证券化在许多券商处,并无明确的部门归属。“由于此前没有专门的部门,所以投行、固收和资管部都可以学习并开展资产证券化。”华中某券商固收人士表示,“这其实也是公司内部的竞争,谁做成都可以。”
根据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显示,截至8月12日,目前在审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9只。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对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资质的要求亦较为严格。《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此前,南京、平安、民生等多家券商因IPO项目问题而遭到证监会处罚,其资产证券化业务亦或将被禁赛一年。
与此同时,光大、国信等等券商因涉嫌违规而正在接受证监会立案调查,而相关处理结果一旦落地,此类券商的证券化业务也可能被暂时终止。
险资:潜在大买方
值得注意的是,以长期信贷资产、经营性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ABS往往具有期限较长的特质,以记者获得华中某券商高速公路收费权方案为例,该ABS的优先级期限最长可达10年,而收益率亦达到6.5%。
虽然ABS在交易所挂牌后将获得流动性支持,但由于交易所债市活跃度较低,这也加重了ABS买方对流动性风险的警惕。“论交易量,交易所远不如银行间市场,所以投资ABS要面临流动性管理问题,最好的可能还是寻找期限相匹配的资金做买方。”北京某险资研究院坦言。
但是,面对期限较长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金融市场中寻找与之较匹配的买方资金决非易事。而在业内看来,保险机构未来或会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买方主力。
“在国外,保险和银行都是资产支持证券的重要买方之一”,华北某券商资管人士指出,“而在长期资产的配置上,险资往往具备更大的优势。”
“我们也在研究投资ABS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前述北京地区险资研究员表示,“未来公司可能会增加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配置比例。”
相关监管部门也同样给出支持信号。8月27日,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
基金:跃跃欲试
本报记者获悉,继证券公司后,基金公司亦在向监管层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基金子公司将成为开展该业务的主体。
“我们也希望能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正在和监管层商讨相关事宜。”沪上某基金子公司负责人透露,“我有时和监管部门、同行开玩笑,如果实在不行我来帮他们拟一个征求意见稿。”
据该负责人透露,基金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与证券公司有所不同之处在于,其或将脱离审批制,而改为备案制。而这也意味着,基金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加市场化。
“在业务放开后,我们将把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我们的主要方向。”该负责人表示,“像汽车、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都比较优质,而中国的该类信贷资产存量也比较可观。”
而在基金子公司介入后,资产证券化的卖方战场将呈现出银、证、基三足鼎立的态势。
信托:制度红利将尽
专项资管计划是目前券商资产证券化的载体,然而这一载体能否实现基础资产的独立运作和破产隔离仍存有法律争议。
“征求意见稿中本来明确专项为信托计划的,后来被正式稿删掉了,这可能是因为和上位法冲突。”沪上某基金子公司人士坦言,“如果不能被明确为信托关系,那资管就属于委托,这会给资产证券化留下法律隐患。”
事实上,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往试点中,均能看到信托计划作为SPV(特殊目的的载体)的角色出现,而在当下的券商的证券化操作中,亦有人士提出通过设立“双SPV模式”来彻底掩盖专项计划的法律瑕疵。
“我们曾设想把基础资产放到专项计划里,再将专项计划设立成一个单一信托。”华北某券商资管人士透露,“这样就可以彻底地将基础资产纳入信托法的保护范畴,实现真正的权属独立和破产隔离。”
信托人士对其当下的制度优势亦表示认可。
“信托仍然有制度优势,那就是信托制度保护下的破产隔离。”华北某信托业务部总经理表示,“券商的专项计划则不属于信托关系,如果没有信托,专项之下的资产证券化可能会存有法律瑕疵。”
然而,信托公司的优势红利期或已不长,而业内所倡导的信托制度普惠化呼声也愈加强烈。
“国务院说要盘活存量,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也是大势所趋,为了解决法律阻碍重新修改信托法等上位法是很有可能的。”前述基金人士分析,“那时信托的制度优势就不多了。”
作者:松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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