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8月29日发布今年第5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为此,商务部决定自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韩、新、台的进口双酚A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应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编辑:朱逸)
作者:邵晓天来源第一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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