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厦门8月30日专电(记者付敏)日前,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厦门市金融办、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联合出台的《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厦门农村房屋可以抵押融资,首批选定集美灌口镇、海沧东孚镇、同安大同街道以及翔安马巷镇等4个
街镇作为试点。
根据规定,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试点镇街的户籍村(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贷款用途为从事农业生产、捕捞、种养业、农产品加工、运输业、家庭工商业、高效生态农业等生产经营项目或合规大额消费。
办法还规定,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将执行政策性优惠利率。房屋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通过评估确定。贷款抵押率由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金融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转让、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此外,厦门市、区财政还将共同出资设立农村房屋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分担补偿试点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融资业务的坏账损失。
据介绍,厦门农村商业银行为首期试点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承办金融机构。一年后,具备长期涉农贷款经验、信贷管理机制较为健全、农村基层金融网点和服务人员比较齐备的金融机构也可申请开展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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