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志锦
实习记者 马永涛 北京报道
8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认定光大16日的操作构成了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做出“没一罚五”的处罚决定。并建议,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要求。
但是,多位证券诉讼律师认为,
囿于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此前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案例,欲索赔的投资者很难获胜、挽回损失。
“投资者在索赔的时候很难证明自己交易损失和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有因果关系,因此投资者索赔成功的可能性很小。”曾经代理过黄光裕内幕交易案股民索赔的民事诉讼律师张远忠对本报记者表示。
应由内幕交易一方举证
根据《证券法》第77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官方调查结果是股民索赔的前置程序,现在证监会对光大的事件定了性,股民可以到光大证券所在地上海中级法院递交起诉书。”跨国诉讼律师郝俊波表示。
但目前国内尚无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也就无章可循。
因此,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罗少华认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受损对象、受损范围的确定就成为难点。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长期不予立案。2011年,多位因黄光裕内幕交易受损的股民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获准立案,但是法院以黄光裕内幕交易和投资者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诉讼。
此次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现在国内没有成功的案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张远忠说,“但投资者在
索赔的时候很难证明其投资损失和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证明内幕交易与股民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很难,排除存在因果关系也很难。因此进行内幕交易的一方来举证也是大部分国家的做法,这也是对内幕交易方的一个惩罚,这也应该是我们国家法律改革的方向。”郝俊波称。
“不划算”的诉讼费
在郝俊波看来,诉讼主体和诉讼费也是股民民事赔偿的两个难题。股民去法院起诉,按照法院要求首先要缴一笔诉讼费。
“比如,诉讼请求的金额在10万至20万之间,按照2%缴纳诉讼费。也就说股民在基本没有赢得诉讼的情况下就先要缴纳几千元,成本较高,对股民索赔的积极性大有挫伤。”郝俊波说。
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股民必须一个个和光大证券对簿公堂,而不能采取集团起诉的方式。因此,这会造成双方及法院时间、精力的浪费,当然一些损失小的散户可能会考虑到诉讼的成本然后放弃诉讼。
“这个案子确实暴露出我国股民在维权上的一些问题。诉讼主体和举证责任令股民索赔困难重重。”郝俊波说。
在证券诉讼律师看来,目前国内只有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还尚未出台。如果相关立法机构能够借光大乌龙指一事推动相关法规的出台,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法制建设总是需要事件来推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影响太大,可能会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郝俊波说。
而在张远忠看来,最好的办法是证监会责令或者督促光大证券拿一笔基金出来补偿受损投资者。
查阅此前证监会对相关内幕交易的处罚,大都是采取“没一罚一”的处罚措施,鲜有类似此次“没一罚五”的处罚措施。但这笔罚款如何使用,证监会并未做进一步说明。
作者:杨志锦 马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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