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会抚养费问题再起波澜。9月4日,针对有律师提出的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的申请,国家审计署负责人表示将依法办理。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人也做出回应,一方面称社会抚养费征收合法,另一方面又强调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该项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
审计署办公厅近日确认,近年来未对社会抚养费组织全面审计,故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这项每年在一些省份高达几十亿元、全国可能达几百亿元的收费,似乎成了一笔天不收、地不管的糊涂账,征收多少、用在何处、结余情况如何,谁也没有准确答案,而比这更令人疑惑的则是这项收费的性质,和它应该发挥什么样的功能。
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昔日的“超生罚款”和“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起国家统一改称“社会抚养费”。但现在大多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沿袭过去的思路,将其视为一种行政处罚,媒体也常常报道为“罚款”。然而细究起来,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超生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其实宪法中规定的计划生育是一项国策,是一项倡导性义务,不仅并无明文规定超生就要罚款,甚至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基础都很成问题。所以现在不少学者认为,将社会抚养费认定为一种经济补偿性质的行政性收费更为妥当。考虑到当初政府将其名称改成更温和的“社会抚养费”,也有淡化其惩罚性色彩的意图,所以这一建议比较合理。
从经济补偿的角度来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就是超生者占据了更多社会资源,构成了更大负担,这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将人口多视为负累的元逻辑。那么合理的推论就是,这笔收费的用途应该用到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上去,增加供给以弥补被超生儿挤占的资源,然而现在政府并没有明确做出这样的规定。所以现在追问社会抚养费流向、呼吁信息公开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明确其作为社会补偿性收费的性质,在此基础上修改相关规定,对其征收对象、标准、程序做出更严格的界定。
现实中有的地方征出天价社会抚养费,其原因就在于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留给基层政府的征收裁量权过大,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来确定。各地的具体标准则更宽,这就使目前财政拮据的地方政府视之为一笔难得的“活钱”,甚至“放水养鱼”,主动怂恿超生从而达到多收费的目的。
罚款就会导致滥罚倾向,而认定为补偿有助于使其征收标准严格化。但也要看到后一种解释其实也有把一项本不合理的收费硬行合理化的嫌疑。短期里细化规定加强规范很重要,但长期里,如果社会抚养费标准不清又用途不明、效用不明,它本身存在的价值就值得拷问。在目前各方呼吁计生政策松动的背景下,这项脱胎于旧时代的政策渐渐有了彻底改革的必要。
作者: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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