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曾颂 深圳报道
9月9日,广州股民郭某接获消息,他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提起的民事起诉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同日,上海股民李某也收到通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是否受理其对光大证券的起诉,还需研究讨论。
散户索赔光大,各方对结果均
不乐观。但如何还原诉讼要点、推动法制进步,则是市场关注之要点。记者采访发现,广州、上海两地律师对案件的视角不同,分别以涉嫌“侵权”和“内幕交易”起诉,其结果无疑对同类诉讼有借鉴意义。
广州“侵权”索赔案被驳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公布后,各地股民群起索赔。广州股民郭某、上海股民李某分别于9月2日、3日向所在地法院递交诉状,向光大证券追索7万至9万元不等的损失。
从起诉书看,两名原告的受损情节相似:光大证券巨额买入ETF,导致股指和权重股异动,随后光大证券董秘发表不实言论,否认“乌龙指”,使股民误以为存在重大利好,在高位买股而致损失。
记者9日获悉,郭某的起诉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驳回;李某的代理律师严义明则接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来电,告知因案情复杂,法院需研究讨论如何受理,暂不能给予回复。
广东省高院就此事向媒体发布通告,文中解释道:起诉人认为本案是普通侵权案件,番禺区法院不予采纳;该案应定性为“涉及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应由省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区级法院没有管辖权。
从裁定结果看,“皮球”从番禺区法院被踢向了上一级法院。
郭某的代理律师、晟典律师事务所的叶小雷对本报记者表示,将继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只要不是异地诉讼,我们都可以接受。”
叶小雷对本报解释,诉讼案由设计成“普通侵权案”有多种考虑:其一,侵权案可在“侵权行为结果所在地”即原告住处起诉,不必为了几万元赔偿飞赴上海;其二,证监会虽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但该交易发生在期货市场,与A股股民的损失难以建立必然联系。
他表示,本案诉请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中“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等条款;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在本案中,原告因光大系统缺陷、高管不实言论导致财产损失,应获得相应赔偿。
两大案由:诉讼结构探讨
用“普通侵权案”为案由,似乎障碍甚多。与叶小雷不同,上海股民李某的律师严义明则以“内幕交易”作为案由—他们没有异地起诉的烦恼,但如何证明A股损失与光大有关?
从起诉书看,李某于8月16日11时许见沪市暴涨,权重股集体拉至涨停,即准备入市,但一直等到光大证券董秘否认“乌龙指”,才于下午开盘后大笔买入中信证券。但随后光大证券卖空ETF、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及公开承认“乌龙指”,大盘迅速回落,待清仓时已造成李某9万多元的损失。
严义明认为:“一般内幕交易针对个股,这次针对股指期货,对A股大盘有直接影响。所以,在内幕交易的时间段内有买入卖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索赔。”
有律师认为这样范围太广,与事件无关的个股下跌不能算,应把诉请范围限制在异常交易发生至光大公告这段时间内,所涉个股应当在光大证券所操作的一篮子股票里。
据记者了解,出于案件的特殊性,代理同类案件的多名律师就所涉交易的时段、品种、损失认定均未达成共识;对法院是否支持内幕交易与原告A股损失的因果关系,多名律师均表示不乐观。
以内幕交易为案由,依据的是《证券法》第76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严义明表示,当前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内幕交易的管辖法院、前置程序等作规定,李某一案已满足立案条件。
多名律师表示,目前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缺乏司法解释,加上投资者损失难以认定、原告损失与被告过失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法院极少受理此类案件;此外,国内缺乏集体诉讼的机制,小散户独立起诉的成本过高,也使起诉最终不了了之。“股市内幕交易的维权到现在还没有成功的案例。”严义明说。
作者:曾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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