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耿雁冰 北京报道
本月起,我国将对美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按6.5%比率征收保证金。
9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由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经调查确认,除美国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三家外,其余全部享有出口总值6.5%的补贴收益。
终裁确定是否追溯征税
去年,江苏中能、江西赛维、洛阳中硅几家企业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了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收到申请材料后,同年7月,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立案调查,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提出申请的企业认为,2008年10月,美国政府通过的《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为清洁能源产业提供182亿美元的税收抵免和激励措施。
另外,《2009年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授权美国财政部为投资于“先进能源项目”的纳税人提供23亿美元的税金抵免,具体包括7类清洁能源产品,“用于生产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的产品”属于其中之一。
因此多晶硅厂商只要投资建厂或更新设备,即可得到此项税收减免,具体数额相当于投资总额30%的税金抵免。
国内企业认为,这类税金抵免,构成了我国反补贴调理中的“财政资助”。同时,美国联邦政府放弃本应收取的税收,使获得此项税收减免的多晶硅生产企业节省了同样金额的税金支出,为接受者带来收益。
虽然美国方面对税金抵免的额度做了解释,但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二)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构成财政资助。国内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定,美国国税局在该项目下放弃应该收缴的税金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目前商务部门已经收到对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可能存在规避追溯征税情况进行调查的申请。据介绍,是否存在追溯征税的法定条件、是否最终追溯征税以及如何追溯征税,将根据调查情况在反补贴调查终裁裁决中予以公布。
补贴政策占据中国市场
调查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在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呈快速下降趋势,其中2009年比2008年下降54.66%,在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数量的双重压力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下降幅度达75%,仍高于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去年上半年,补贴进口的产品价格进一步下调七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也被迫同步下降。
近几年,国内市场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在价格大幅下降的优势之下,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在国内市场不断扩张。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来自美国的补贴进口产品进口量呈上升趋势,2008年为5371吨;2009年为6694吨, 2010年为18248吨,2011年为17476吨,2011年1-6月为8537吨,而2012年仅上半年就达到17006吨。同期,补贴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也一直保持在高位。
据介绍,在考虑到汇率和关税税率的前提下,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持续上升,且占有较高的国内市场份额,其价格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调查部门出具的报告认为,美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补贴政策使其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在价格上更具优势,以占据中国国内市场。
在此影响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大幅下降趋势,期末比期初下降了92.4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产能、产量和销售量也相应增长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反而呈先上升后下降的不稳定趋势,期末库存呈增长趋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恶化趋势。
商务部公告称,经调查,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商务部已于今年7月公布对进口自美国、韩国的多晶硅产品反倾销调查结果,认为其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对进口自欧盟的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仍在进行中。
“来自韩国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所遭受的实质性损害有所关联,来自欧盟的进口多晶硅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的关系还有待调查。”调查机构人士表示。
作者: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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