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施行了游客会不会还憋屈
吴杭民
报载,双节临近,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十一”黄金周旅游凸显出一个字—贵!以位于北京市东三环的一家旅行社门店报价为例,“十一”之后,欧洲游普遍涨幅两三千元,日韩游基本翻番至万元左右,涨幅最大的则是一向以物美价廉吸引大批游客的东南亚游。催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明确禁止强制购物等行为。
因为《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以低团费招徕游客,但却屡屡通过强迫购物等来弥补“堤内损失”,一直是旅游行业臭名昭著的顽疾,此次《旅游法》的新规显然是意图遏制该行业的“显规则”。但是,仅仅靠《旅游法》的一条规定,如果没有严格的执行力和惩戒力,会不会出现虽然团费价格大涨,但游客利益还是“老方一贴”的情况呢?
几年前,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等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违反合同,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但是,事实证明,这些都无碍强迫购物愈演愈烈。
如何真正实现“低价团费+高价购物”被市场遗弃?显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一价全包”意味着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于是就有导游抱怨了,如果没有回扣,光靠导补和基本工资,导游的收入肯定会大打折扣。这是否会影响到导游的工作积极性?是否会导致一些导游为了逐利而故伎重演。
我们希冀通过一部法律全方位、立体化解决旅游环境中的恶疾。但显然,如此庞大的一个行业问题不可能通过一部法律毕其功于一役。所以,我们现在就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旅游法》一实施,旅游团费价格肯定是要大涨了,可是,游客利益能否随着《旅游法》的实施而得以保证呢?我们实在是心中无底。真担心《旅游法》让涨价理直气壮了,可游玩还是那么憋屈—但愿这是杞人忧天!
把“最终解释权”交给法律
张枫逸
中秋小长假期间,折扣券、礼品卡、V IP会员卡满天飞。在大大小小的优惠促销活动中,“最终解释权”一词常常映入消费者眼帘。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一旦亮出“最终解释权”这道护身符,往往就能化险为夷。
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近几年,相关部门也陆续下发规定,强调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说法不合规。然而,商家“最终解释权”却依旧招摇过市,大行其道。
关键还是法律的缺位。一方面,消费者或因为法律意识欠缺,或是嫌投诉麻烦,往往甘愿吃哑巴亏,放弃维护权益。长沙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坦言,尽管媒体屡屡曝光“最终解释权”纠纷,网络上也常有消费者“吐槽”,近年来接到的相关正式投诉却并不多。
违法成本低、风险小,也助长了商家违规的底气。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现实中,工商部门往往只是扮演和事老的角色,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进行调解,很少动用处罚的“尚方宝剑”。
当“最终解释权”一再成为无德商家的挡箭牌时,还是把其交给法律来解决吧。
首先,工商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降低投诉门槛,引导消费者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最终解释权”完全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在处理纠纷中,适当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助于唤起更多人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其次,对“最终解释权”的处罚可顶格处理,真正让法律高压线通电。“最终解释权”换来的无非是些蝇头小利,倘若要因此面临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商家自然会趋利避害,不敢逾越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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