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初国家能源局发布《煤层气产业政策》之后,煤层气再获政策红利。
中国政府网昨日刊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下称《意见》),要求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并完善煤层气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
煤层气俗称“瓦斯”,是与煤炭伴生的高热值清洁资源,也是煤矿安全“第一杀手”。
中国煤层气储量排世界第三。但相比当下红红火火的页岩气,技术更成熟、勘探开发更早的煤层气一直显得有些沉寂。据中国能源报报道,一份行业内部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煤层气产量125亿立方米,利用总量为52亿立方米,没有完成年度发展目标。按计划,当年应完成抽采量155亿立方米、利用量80亿立方米。
与2011年的抽采量115亿立方米、利用量53亿立方米相比,2012年中国的煤层气抽采量略有上升,利用量不升反降。业内人士担忧,若照此速度,“十二五”规划提出的2015年中国煤层气产量达300亿立方米的目标恐难实现。
剑指煤层气矿权分置
此番《意见》从财税政策角度入手,欲破除抽采利用困局。
根据《意见》,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标准,提高煤层气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同时,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意见》同时提到煤层气矿业权管理,要求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
中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煤层气是一个独立矿种,实行一级管理。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因为煤炭矿权拥有者不一定拥有煤层气矿权,煤层气要么被“侵权”利用,要么被白白排放掉,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煤炭矿权与煤层气矿权的分置,在某种意义上使中国煤层气发展滞后了好几年。
一个现实是,由于煤层气矿权分置现状,煤炭企业经常抱怨煤层气企业“占着茅坑不拉屎”,影响矿井生产规划;煤层气企业则抱怨煤炭企业越界开采,侵占了自己的地盘。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此番《意见》提出,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提到,增设一批煤层气矿业权,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优先配置给有开发实力的煤层气和煤炭企业。
同时,《意见》要求,研究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限期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结束不及时开发的企业,核减其矿业权面积;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限期完成产能建设;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依法终止合同。
有分析称,少数具备煤层气勘采资格的大型石油央企,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勘采技术成熟、风险可控、产品需求更为明朗的情况下,对煤层气推进及技术研发应用表现一直比较消极,致使众多气田、项目沦为圈地行为,勘采利用缓慢。林伯强说,一些央企干的活是阻止人家(指煤矿企业)干,而不是自己干,“你一挖,它们就很着急。”
完善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
此外,《意见》称,将强化对煤层气的税费政策支持,完善煤层气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等。具体措施包括:
—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完善,研究制定煤层气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煤层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抓紧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各地要严格落实放开煤层气出厂价格政策,已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要尽快放开价格,未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煤层气销售价格按不低于同等热值天然气价格确定。
—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全部收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简化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核准、环评、用地、电网接入和发电许可等手续,加快审核办理。
—根据煤层气发电造价及运营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层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未提高前仍执行现行政策。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统筹解决。
录入编辑 周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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