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奇的房产开发案后续:江西大余再建违规项目
法治周末记者 祝优优
发自江西赣州
法定代表人自称不知情也未授权,上亿元房地产项目却一路绿灯、拔地而起并基本销售完毕。随之而来的是,四百多名购房户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陷入进退两难。这起离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背后,当地建设部门、房管部门被疑为幕后推手,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愤而将两部门告上法庭。
今年4月18日,法治周末记者以《政府部门越俎代庖 主动帮忙反成被告》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的这起涉嫌违规的房产开发案,当地房管部门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程序违规。
近日,记者接到举报称,企业法人与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尚未结束,当地再次发生以同样手段进行违规施工的房产项目,但当地主管部门置之不理。对此,法治周末记者展开了调查。
两起诉讼都没有结果
9月11日,法治周末记者见到大余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房产公司)法人代表张行君时,他一脸疲惫。
一边是购房户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办理他从未参与开发过的房地产项目的产权证;一边是张行君自己状告当地建设、房管部门,认为两部门所批准开发建设的中山花园新平苑房产项目程序不当,要求撤销相关许可证。
时隔半年,这几起诉讼进展如何?
张行君告诉记者,针对购房户与公司的案子,一审法院判决城乡房产公司给购房户办理房产证,经上诉,2013年3月29日,赣州中院下发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故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半年过去了,这起案件却无任何进展。
11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大余县法院。一位赵姓庭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据他介绍,该案发回重审后,当地法院已另行组成合议庭,准备重新审理。但是,张行君代表的城乡房产公司起诉了当地建设、房管部门,这起行政诉讼,仍在二审阶段。
赵庭长表示,前述民事诉讼的审理要依据之后的这起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如果赣州中院撤销了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那么该房产项目就不合法了。这起行政诉讼的认定,对前述民事诉讼的判决是很关键的。”
因此,目前购房户与城乡房产公司的官司正在“中止阶段”。
不过,城乡房产公司法律顾问肖伍月表示,从未收到过这份“中止”裁定。
记者表示,需查看这份“中止”裁定,赵庭长表示不在他这里。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之下,赵庭长表示相关人员外出办事无法查看案卷。他表示:“只要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下来后,马上会恢复审理。”
今年4月18日,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大余县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兰功焯,他表示新平苑房地产项目开发时,法人代表张行君被关押了,有关领导的指导思想是认可销售专用章代替法人公章,从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他承认“销售专用章代替法人公章”这一程序是违规的。
9月11日下午,记者再次见到了兰功焯,但他的态度较之前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他告诉记者:“现在我们在走法律程序,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的律师。”随后,他快步走出办公室。
针对城乡房产公司与当地建设、房管部门的这起行政诉讼,记者来到赣州中院了解情况,被告知该案还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再现类似违规项目
此前,法治周末记者接到张行君举报,称当地再次发生以同样手段进行违规施工的房产项目,但当地主管部门置之不理。对此,记者来到了张行君口中所称的“3-6”地块现场。
张行君告诉记者,自己是2004年2月合法取得“3-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张行君向记者提供的土地证,上面载明使用权面积为1847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为“大余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地块正处于金莲山大道边上,距离大余县政府仅几百米。张行君表示,该地块价值上千万元,自己拥有合法的土地产权证,但是不法分子无视法律程序,一而再、再而三地在此私自施工。
记者在现场看到,“3-6”地块基础工程已施工完毕,施工现场钢筋水泥林立。
肖伍月表示,城乡房产公司多次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举报违法施工情况,但没有得到实质回应。“该项目隔三岔五地偷偷施工,拦都拦不过来。”
张行君透露,未经自己批准、也未向有关部门报批,“3-6”地块施工负责人为前述新平苑项目同一批人员。新平苑项目未经法人代表签字却拔地而起的幕后,正是这些人员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照”。如今,这些人员又开始故伎重施。
针对其所反映的问题,9月12日上午,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大余县城建局,等候片刻后,工作人员表示“城建监察大队的负责人会过来”,但记者实际见到的,却是一名法律顾问。
关于“3-6”地块的城建监管问题,该法律顾问无法给出确切回答。
9月17日,大余县城建局以书面回复给记者,“3-6地块现已停工两个月之久,我局已要求其先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之后,才可施工。”
肖伍月表示,如果“3-6”地块继续违法开发,将会成为下一个“新平苑项目”,购房户将无法办理产权证。张行君则指出,当地主管部门涉嫌为有关不法人员开“绿灯”。
针对大余县发生的离奇房产开发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曾指出,该案不仅是行政程序不当的问题,更多的是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理念的缺位。他认为,这里面最该引起深思的,是当地政府的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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