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会议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本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明年一季度将出台自贸区规范文件
据新闻晚报报道,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上午表示,《决定》出台的意义重大,将给上海先行先试提供法制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旦正式挂牌,必然面临着诸多与现行法规冲突的状况,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督体制上都将有所不同,《决定》 将给予这些突破性的政策和行为提供法制基础。
丁伟说,《决定》 出台有两个重大意义:一是对接国家层面法制保障的举措,保持了国家法制统一。中央在自贸区的启动上给上海树了榜样,为了解决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实施问题。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也将于近期相应作出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决定。上海出台《决定》对接,对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予以明确。1996年出台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停止施行。
二是28.78平方公里的自贸试验区,需要有法制保障其先行先试。试验区建设涉及加快转变贸易发展方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模式等内容,需要不断推进相关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在试验区的适用予以明确,依法支持推进试验区建设方面的先行先试。
在谈及暂时停止实施的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时,丁伟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暂时调整实施有关的行政审批。与此相关,需要在试验区内进行相应调整的本市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的行政审批,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同及章程修改等行政审批。决定因此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丁伟承认,今天上午作出的《决定》属于过渡期内的决定,还较为简单;自贸区还需要管理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模式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的总体方案也较为碎片化,预计明年一季度,上海人大将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以条例的方式,出台自贸试验区相关规范性文件。”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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