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在这份已经由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未能找到有关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相关表述,取而代之的是:“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其实,早在去年9月,浙江就正式启动了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草案最早基础稿由温州市政府为主起草,设定48%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便是当初设想中的内容。
至于为何取消设置民间借贷利率红线,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在省人大常委会上作了相关说明。他说,“在草案准备过程中,我们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这在我省民间金融实践中有很强的实际需求,且对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贷会有很强的正向作用。”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会作出新的规定,草案最后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也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并建议条例草案中将“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利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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