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消息,央行9月30日发布公告称,为了规范和促进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两年内无明显违法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员,具有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二)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境内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投资规模达3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三)为完成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计划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两年内无明显违法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二)海关适用A类以上管理并且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开业5年以上并且连续从事黄金制品经营3年以上;(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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